崇明园区石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系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,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,保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,特制定本章程。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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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
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崇明园区石材有限公司。
第二条 公司住所位于崇明开发区,具体地址为:崇明开发区XX路XX号。
第三章 经营范围
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:石材加工、销售;石材工程设计、施工;石材技术咨询、服务;石材进出口业务等。
第四章 股东和注册资本
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
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,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。
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
第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:
1. 参加股东会,行使表决权;
2. 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;
3. 分配公司利润;
4. 依法转让、赠与或继承其股权;
5.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;
6. 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七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:
1.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;
2. 不得抽逃出资;
3.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;
4.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;
5. 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六章 股东会
第八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,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股东会。
第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
1.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2. 选举和更换董事、监事;
3.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
4.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;
5.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6.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7.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8. 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
9. 修改公司章程;
10.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七章 董事会
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,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。
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,设董事长一人,副董事长一人,董事若干人。
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1. 召集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2.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
3.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4.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5.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6.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
7. 制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8.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9.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;
10.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11.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八章 监事会
第十四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,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。
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一人,监事若干人。
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1. 检查公司的财务;
2. 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;
3. 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4.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;
5.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6.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
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。
第十章 财务、会计和审计
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、会计制度,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,进行会计核算。
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审计,审计报告应当向股东会报告。
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和清算
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,应当依法进行清算。
第十二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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